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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增加7个条款

2022-06-10 16:45:16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威海市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增加了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规定》完善了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增加了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表彰奖励条款,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规定,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明确了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规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增加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规定》在总结近年威海市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了起草部门的立法责任。为了按时完成立法任务,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起草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为了强化部门的协作,将部门会签材料作为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必备材料之一。为了解决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增加了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的规定。

为提高立法效率,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规定》完善了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此外,修订后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还对一些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将“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等。

标签: 司法行政部门 威海市政府 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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